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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即将全面展开
【发布日期: 2002-03-20】 【来源: 】 【作者:】 【编辑:None】 【点击量:
〔本报讯〕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精神。我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即将开始。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
(一)首次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为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各级各类学校(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队伍中的在编正式人员,以及1993年12月31日以前任教的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暂缓过渡的在编正式人员。以及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二)首次教师资格认定的原则(1)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内不得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2)暂不受理教师资格过渡中已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其他种类的教师资格。鉴于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流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对于确因学校调整或岗位变化而需申请认定高一级教师资格者,可申请与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并按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职人员掌握;(3)凡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可自愿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4)凡通过教师资格过渡的人员,不再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视为取得过渡时申请的教师资格。
申请人员除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者外,均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或测试;在职师范类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在职非师范类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以及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今年6月底完成。

(李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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